•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遗赠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6-12
  • 【生效日期】1989-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遗赠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遗赠案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