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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 【发布日期】1995-09-03
  • 【生效日期】1995-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两家报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亚太(深圳)国际学校在招聘广告中公布姬鹏飞、王光英、雷洁琼、程思远、吴阶平、卢嘉锡、钱伟长、叶至善、赵东宛等领导同志出任该校董事局名誉主席、高级顾问的名单,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违反了《 广告法》第 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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