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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小城镇户籍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村字第502号
  • 【发布日期】1995-09-01
  • 【生效日期】199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小城镇户籍改革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小城镇户籍改革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建村字第502号文发布)

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建委,浙江省、辽宁省建设厅:
为进一步推动小城镇建设及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工作的发展,我部村镇建设司向公安部户政局提出了建议将经济基础较好,小城镇建设发展势头较快,有关改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的8个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作为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经与公安部户政局协商,8月初公安部户政局发出公户政(95)075号复函,原则同意我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建议将8县(市)列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现将《报告》和公安部户政局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即与当地省公安厅联系、密切协作,在你委(厅)和省公安厅的指导下,由试点点(市)公安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待国务院的《决定》公布后,即可具体实施。

附:一、公安部户政局对《建设报告》的函复(公户政〔1995〕075号

二、关于建议试点的报告(〔95〕建村法字第7号)

附一:
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对《关于建议将八县(市)列为
“小城镇记籍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的函复

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你司《关于建议将八县(市)列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省公安厅协商,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将广东顺德市等8县(市)列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的意见。等国务院批准我部代拟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即可按《决定》和我部的具体实施要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
特此函复。

1995年8月9日
附二:
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建议将八县(市)列为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

公安部户政局: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小城镇建设蓬勃兴起。搞好小城镇建设对促进农村深化改革、引导乡镇企业集中建设与发展,就地就近转移和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对加快乡村的城市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去年,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建设部等6部委提出的《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和“探索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办法”。小城镇建设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改革,其中户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更好地吸引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开厂办店,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此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适宜首先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故我们建议将经济基础较好、小城镇建设发展势头较快,有关改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的8县(市)(已定为我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名单附后)作为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对进镇经商务工,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允许改变农业户口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积极的改革试验。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可在当地省公安厅、省建委(建设厅)指导下由县(市)公安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并实行。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省公安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199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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