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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调函[1995]119号
  • 【发布日期】1995-07-11
  • 【生效日期】1995-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调函[1995]11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再次恳请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函》(武政函[1995]2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你市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以你市管理为主。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建立,对尽快完成我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的新思路,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设好。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已建的三个区域性人才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
第二,要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市场场所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又要抓好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拓宽各种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在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起抓,为华中地区的人才流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要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区信息联网,再根据需要逐步与其它地区人才市场联网,为人才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有关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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