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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78号
  • 【发布日期】2001-05-21
  • 【生效日期】2001-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申报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函》(桂政函〔200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积金转增资本金4627万元,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其余65373万元资本金由新股东投入,新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873万元
(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000万元
(三)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万元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五)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元
(六)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元
(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000万元
(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3000万元
(九)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十)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500万元
(十一)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四、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五、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

六、原则同意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后收购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的方案。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须在上述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位,违规负债全部清理,有关禁止或限制其转让的诉讼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我会提出收购申请。

七、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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