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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384号
  • 【发布日期】1995-07-07
  • 【生效日期】199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国税函发[1995]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抄送: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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