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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30号
  • 【发布日期】1995-07-07
  • 【生效日期】199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7日国税发[199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财政部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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