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培字[1992]5号
  • 【发布日期】1992-03-06
  • 【生效日期】1992-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劳培字〔1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一九九一年十月,国务院作出了《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以下简称《决定》),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时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世纪经济振兴的重要措施。《决定》对指导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决定》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对“技术工人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的宣传,逐步扭转社会上“轻工匠,重仕途”的陈腐观念和传统偏见。要从我国劳动力数量多、素质低,经济建设所急需的生产一线技术工人严重缺乏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推动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把技术工人的培训放到突出的位置。
我国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工人培训。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中级技术工人的主要基地。要认真总结技工学校的办学经验,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发挥其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骨干示范作用和多功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后备技术工人培训规划,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的同时,规划技工学校的合理布局和规模。要根据谁办学谁受益的原则,依靠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积极鼓励大型企业兴办技工学校、中小企业在行业指导下联合办学,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提高办学效益,以逐步缓解后备技术工人队伍与企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
就业训练以培养初级层次后备劳动者为主,并组织转业培训。根据我国产业技术结构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大量劳动者需要经过初级层次的培训进入生产岗位就业或重新就业。因此,就业训练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层次和组成部分。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就业训练工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定向培训;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培训目标,按初级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培训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和对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就业训练工作与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职业介绍、待业保险、生产自救工作紧密结合;要继续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学,共同做好就业训练工作。
改革学徒培训。对传统工艺和少数特殊工种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学徒培训。其它工种应将招学徒工逐步改为招定向培训生,做到在企业进行操作训练,在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以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效益。

三、在深化劳动制度配套改革中,推动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一九九0年劳动部令第1号),继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技术工人进入企业“入口”质量关。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与技术等级或岗位合格证书双证制度。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要根据国家劳动工资计划,首先从取得“双证”的专业对口人员中录取。
要结合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为广大工人开辟岗位成才之路,形成激励工人生产、学习积极性的竞争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支持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逐步提高技工学校的经费标准,增加对就业训练中心的经费投入。在使用职业技术教育补助经费、贷款、享受免税政策等方面,要争取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与对其它职业技术学校一样,统筹安排。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内不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商同级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
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要在努力办好现有师资培训基地的基础上积极创建新的师资培训基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制定考核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认真解决教师的待遇问题,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恢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制度。
要建立技工培训评估制度。根据不同培训目标,确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标准。通过评估检查,促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充分发挥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及各级职业培训研究机构的作用,形成研究网络,总结、研究国内外职业培训先进经验,为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服务。

五、在地方政府统筹职业技术教育中主动发挥劳动部门的作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努力办好技工学校,加强就业训练、搞好学徒培训和在职工人培训,并建立、完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和证书的管理体系。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劳动力计划的宏观管理,通过搞好劳动岗位的人才需求预测,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规模、培养规格和专业设置的有效调控,使培养计划与社会新增劳动力计划更好地结合,使办学规模、专业结构、层次、培养质量同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要根据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加强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对各类人员的需要,使整个职业技术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