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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088号
  • 【发布日期】1995-05-16
  • 【生效日期】199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6国税发[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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