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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内贸消费联字[1995]第23号
  • 【发布日期】1995-03-31
  • 【生效日期】1995-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贸消费联字[1995]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作出了实行严格有效管理的具体规定。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的精神,理顺并系,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今年6月底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全面清理。除外供公司和八大港口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已获准登记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的,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应依法查处。

三、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要积极配合海关、港务局、港口边防检查站、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地外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外轮(包括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尤其是物料供应工作),积极接单、及时供货,及时结帐,以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五、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请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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