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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
  • 【发布日期】1995-03-28
  • 【生效日期】1995-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28号)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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