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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有色金属 期货联合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期货交易试点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函字[1995]5号
  • 【发布日期】1995-02-16
  • 【生效日期】1995-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有色金属 期货联合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期货交易试点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有色金属
期货联合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期货交易试点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2月16日证监函字[1995]5号)

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
你所《关于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期货交易试点的请示》(深期交字[1995]第0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目前开展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期货交易的条件尚不成熟。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金融期货交易的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一律不得推出人民币对各种外币的汇率期货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此项业务,中国证监会将按国办发[1994]92号文件精神从严处罚,希你所照此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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