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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 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3号
  • 【发布日期】1995-01-19
  • 【生效日期】1995-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 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
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5]3号)

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厦门市证监会厦证监字[1994]109号文《关于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496.897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63.057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33.84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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