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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云南商品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6号
  • 【发布日期】1995-01-09
  • 【生效日期】1995-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云南商品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云南商品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1995年1月9日证监发字[1995]6号)

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据有关方面反映,云南商品交易所已建成开业,从事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和食糖、菜籽油远期合同交易。《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具体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请你们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该交易所不得使用“交易所”名称,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未平仓合约可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推出新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二、监督该交易所不得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一)不得按期货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二)交易订金不得低于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背书手续和交纳增值税;(四)不得为进行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对违反本规定的远期合同交易,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借开展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
望认真落实,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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