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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5号
  • 【发布日期】1994-12-28
  • 【生效日期】1994-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8日
证监发审字[1994]45号)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4]144号文《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方案的批复》、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公司[1994]7号《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提案的决议》、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股字[1994]61号《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股字[1994]9号《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1994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吉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吉市国工字[1994]12号《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1,702,02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080,22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7,621,8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应当在1995年6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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