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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4号
  • 【发布日期】2004-02-02
  • 【生效日期】2004-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4]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3〕34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他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分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分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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