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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46号
  • 【发布日期】1994-11-17
  • 【生效日期】1994-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的通知

(1994年11月17日国税发(1994)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九龙海 九关函〔1994〕141号文“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的函”称,因干部岗位交流,九龙海关所辖沙头角海关、大鹏海关、惠州港海关、沙湾海关部分原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科长已调离,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上述九龙海所辖四个海关新任关、科长签名(印)印模的启用时间是:惠州港海关1994年7月21日、沙头角海关1994年9月10日、沙湾海关1994年9月12日、大鹏海关1994年10月14日。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名(印)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 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

(九龙海关文件九关函〔1994〕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因干部岗位交流,我关所辖沙头角海关、大鹏海关、惠州港海关、沙湾海关部分原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科长已调离,现将新任关、科长签名(印)印模报送你局,并请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

一、我关原报你局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的我沙头角海关关、科长签名作废,今后该关关、科长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一律使用私人印章(备案印章印模见附件1;名单分别是副关长:朱世孝、朱远;科长:叶元友、钟炳辉、梁绍基、李思明、黄伟耀、黎伟雄、黄忠、徐成年、温涌波)。

二、我关原报你局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的我大鹏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关、科长签名印模中的冯伟文、黎健科长的签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验讫章(2)”作废,现将新增关、科长签名和验讫章印模报你局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作废签名印模和新增签名印模见附件2;新增关、科长签名单分别是副关长:刘建三,科长:何健华、张定文、陈志飞;新备案验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验讫章(3)。

三、我关原报你局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的我惠州港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关、科长签名印模中的陈耀堂、章亚年科长的签名作废,并增报宋建雄科长的签名备案(备案签名印模见附件3)。

四、我关原报你局转发全国有关税务机关备案的我沙湾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关、科长签名印模中的孙军、叶惠云科长的签名作废,并增补邵文生科长的签名备案(备案签名印模见附件4)。
特此函告
附件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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