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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代印中央级出版社短版书发货补贴办法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6-29
  • 【生效日期】198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代印中央级出版社短版书发货补贴办法

代印中央级出版社短版书发货补贴办法

(1983年6月29日文化部出版局发布)

为解决各地代印中央级出版社短版书(包括大、中专教材)发货亏损的问题,适应短版书不断增加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代印短版书发货补贴的规定:1.总码价1万元以内的品种,每种按总码价2.5%补贴;2.总码价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品种,每种按总码价1.5%补贴;3.总码价2万元以上的品种,不给予补贴。

二、同一品种短期内追加印数同一版次,该品种的总码价按追加印数以后的累计数计算,累计总码价不足2万元仍按第一条的规定给予补贴,累计总码价超过2万元不予补贴。

三、代印短版书发货补贴的范围:中国印刷公司按年度计划安排中央级出版社在外省、市代印的图书。如有关省、市将代印的图书安排在地、市印刷厂,并由当地书店或印刷厂(如:陕西五二三厂、朝阳六六七厂等)发货,亦按第一条规定给当地书店或印刷厂短版书发货补贴。

四、凡中央级出版社已补贴了邮运费的图书品种,不再给予发货补贴。

五、代印短版书的发货补贴费,必须是该书书款已划拨给有关出版社者。

六、发货补贴费的结算办法。由发货的书店或印刷厂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每季后10天内,结算方法是先填写“代印中央级出版社短版书发货补贴报表”送交各有关出版社,各出版社审核盖章后转送中国印刷公司核实,由公司将补贴费划拨给发货的书店或印刷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者转下季度结算。

七、北京和上海两地出书品种多,书店储运部门有并仓发货的条件,不给予短版书发货补贴。

八、本办法自1983年1月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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