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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17号
  • 【发布日期】1994-10-05
  • 【生效日期】1994-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17号)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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