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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20号
  • 【发布日期】1994-05-30
  • 【生效日期】1994-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5月30日
证监发审字[1994]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杭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设立社会募集公司试点的批复》(浙证办[199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浙证委[199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使用一九九三年浙江省股票发行规模的函》(浙政发[1994]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复审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发行股票并异地上市的函》(浙政发[1993]292号),以及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同意设立杭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股[1992]29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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