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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4)468号
  • 【发布日期】1994-05-16
  • 【生效日期】1994-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

(交水发(1994)468号1994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部《关于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修改补充的通知》(交运发〔1993〕810号)的要求,为使全国统一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管理检查证》(以下分别简称《运输许可证》、《服务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检查证》,总称“四证”)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根据海口会议部署,从1994年2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为全国统一换证时间。在此期间,新的四证和有效旧证同时通用。从1994年10月1日起各旧证作废,停止使用。其中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核发的筹建水运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至有效期满为止。

二、换证对象
1.一切从事我国国内沿海、内河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的企业、单位、个人和所有营业性运输船舶;
2.一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包括涉及水路运输方式的联运服务企业);
3.一切从事水路运输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工作人员。

三、换证原则
1.《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一律凭有效旧证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存根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的编号。
2.为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换《船舶营运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待理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994年9月30日。
3.企业和船舶在核换旧证过程中,新、旧证的经营范围必须一致,不得随意扩大。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另行办理变更手续。
4.因撤县(地区)建市(区)或地市合并等行政建制变化引起企业名称的变更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办公地址等只要出据可靠文字证据,可以在换发《运输许可证》时,相应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地址。
5.企业之间重新组合、兼并等引起企业内涵变化的,视同成立新的企业,需要另行办理变更手续。

四、四证核换权限
仍维持原有作法。

五、换证办法
(一)发放数量:
《运输许可证》每一水运企业核发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少数情况可增发一份副本。
《服务许可证》每一水运服务企业核发一份。各省交通厅可参照《运输许可证》样式印制相应的《服务许可证》副本。
《船舶营运证》每艘船核发一份。
《检查证》只对执行水路运输管理检查公务的人员发放,每人一份。
(二)内容填写
1.编号:《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按(89)运水字280号文的规定填写。本次核换,一般用原证编号。
2.经济类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类型填写。
3.经营范围:本次换证及以后核发新证,对于企业和营运船舶的经营范围要求按下列统一规范用语填写:
《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明确航区及运输对象。航区分为:某某(省)至“国内沿海”、“渤海湾航区”、“上海以北沿海”、“上海以南沿海”、“长江干线”、“长江中下游”或“长江下游”等,特定情况下,指明“某(省)至某(省)沿海或内河”。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由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航管部门研究确定。客运分为“旅客运输”、“客滚运输”、“旅游运输”等;货运分为:“货物运输”、“散货运输”、“煤炭运输”、“油品运输”、“原油运输”、“成品油运输”、“集装箱运输”等,其它情况需加以特别限定。
《船舶营运证》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航区。其中,客船的《船舶营运证》的经营范围,要写明具体航线。
4.经营范围中兼营栏,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准的可以填写,但不作统一要求。
5.经营期限:《运输许可证》为伍年。本次换证,统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船舶营运证》,长期的为三年,但不得超过《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本次换证,统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临时的一般为三个月,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6.批准机关及文号。
(1)1987年10月1日以前已有的水运企业,填列“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
(2)1987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水运企业,填列批准的文号;
(3)扩大经营范围的,填列批准筹建的文号及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文号。

六、换证收费
本次集中、统一、大规模换证,属于临时突击性的任务,各地都投入了很多成本,同时为体现行业管理的严肃性,根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发生成本并参照有关部门证照收费情况,适当收取换证工本费。

七、旧证回收与换证统计
为加强对现有水运企业与船舶的运政管理和统计,本次换证中换下的旧证,由各地航管部门回收汇总后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原由部核发的省际运输企业的旧许可证和旧船舶营运证统一交部以便在核换新证时查验;(二)原由地方和派出机构核发的旧许可证和营运证就地保管备查。
在换证过程中,各地应作好统计汇总工作。统计汇总按企业和船舶分别处理。企业统计汇总项目主要有:序号、船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经济类型、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及文号以及备注等。船舶统计汇总项目主要有:编号、船名、船籍港、运输许可证号码、运输许可证期限、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类型、建造时间、载货(或客)定额、核定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和日期等。以上统计项目各地可酌情调整。
企业换证统计汇总资料(分省际、省内)一式两份报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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