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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 物价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2-04
  • 【生效日期】1994-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 物价稳定的通知

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
物价稳定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今年1月1日起,我国税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新税制后,有些纳税人不完全了解新税制,认为实行增值税就是在原来价格上再加17%或13%;也有些纳税人趁税制改革之机,哄抬物价,从中渔利,推动价格上涨,造成价格秩序混乱,引起群众不满。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正确贯彻和执行,避免推动物价上涨,保持市场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这次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大部分产品税或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新设计的增值税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但由于原有税制的税率档次高低不一,现在简化、统一定为两档税率后,多数企业的税负持平或有所下降,但也有少数产品税负有所增加。企业对增加的税负应通过转换经营机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来消化;同时国家也相应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免除国有企业上缴的“两金”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因此,税制改革后,税负没有上升的企业不得涨价,税负下降较多的企业应适当降价,税负上升的企业原则上也不应涨价。个别企业因税负上升过大,需要提高价格的,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

二、目前,现行价格均包含税金在内,即为含税价格。企业由原含税价格转换成不含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不含税价格=原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所有纳税人都不得在现行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或其他税负,增加消费者负担。

三、现行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不能因税制改革而提价。纳税人均应在现行价格内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凡属国家定价(包括最高限价)的商品,要认真执行现行价格(含税)。衡量企业是否增加了负担,要综合考虑进项税扣减、减免“两金”、减免所得税、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进成本的多种因素。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也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保持价格稳定。

四、所有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按现行含税价格计算)一律保持不变,各种税负一律在差率内征收。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差率。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属于国家定价商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价和由于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六、各地物价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密切注视税制改革出台后的市场动向。并请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国家计委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税制改革后有关作价中的一些问题。
以上各项,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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