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
(1993年10月19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条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商标函字(1993)第231号)
由于目前商标注册申请人法律知识缺乏,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程序发生问题较多,往返退文,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加上商标局工作人员编制少,任务重,难以应付目前局面,请各地说服商标注册申请人:
1.对于 商标法律不熟悉的,不懂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和商品、服务分类的,尽量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要自己办理。
2.具有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能力的申请人,目前须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规费直接交送到商标局,直接寄达的商标局暂不受理。
3.直接送达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商标注册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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