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15
  • 【生效日期】2009-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