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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司法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7-27
  • 【生效日期】1993-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 农业法》),并公布施行。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司法行政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农业法》,特别是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在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把贯彻《 农业法》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全面、准确地贯彻《 农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 农业法》。乡镇法律服务所全体工作人员首先要学习《 农业法》,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以《 农业法》为依据开展各项有关业务。同时,要利用乡镇法律服务所植根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 农业法》,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其既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又能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切实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为基层政府贯彻执行《 农业法》,指导和管理农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主动积极参与政府重大行政、经济决策的法律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种措施办法,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代理政府参与行政调解和诉讼活动,并及时反映农民群众在贯彻执行《 农业法》中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政府依法施政。

三、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发展农业生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为进一步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建设共同富裕的新农村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要积极建立法律服务网点,拓宽服务领域,向村委会、村办企业、个体户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各类开发区延伸,为乡镇、村办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服务。

四、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 农业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提出执法建议予以制止。要依法维护农民在征用土地、搬迁安置中的合法权益,合同、协议要符合《 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征用土地、搬迁安置引起的纠纷要及时疏导解决,防止上防、静坐、请愿、游行等事件的发生。对违反《 农业法》有关规定,向农民或者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强制集资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及其他坑农、害农的事件,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外,要积极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法律帮助,运用代理、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手段予以揭露和制止,依法维护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调查研究。对基层贯彻执行《 农业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局和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应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不断改进和优化法律服务工作,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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