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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 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资办发[1993]20号
  • 【发布日期】1993-05-03
  • 【生效日期】1993-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 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
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3家机构是: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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