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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曼诉 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5-02
  • 【生效日期】1993-05-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曼诉 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曼诉
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2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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