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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77号
  • 【发布日期】1993-04-17
  • 【生效日期】1993-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7日国税发〔1993〕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3〕2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决定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调整有关方面利益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足够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工作做深做细,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二、严格划分批发零售界限。“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后,从事批发零售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要防止弄虚作假,把部分零售业务改按批发业务报税的偷税行为。对不按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支持粮食价格改革,在粮价放开以后,对国有粮食企业零售原平价供应范围的粮食、食油,在“八五”期间仍免征“商品零售”营业税。

四、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的业务,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仍按“商品批发” 计税,
并在1993年内继续给予免征“商品批发”营业税的照顾。

五、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商品零售税率提高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以平衡各种经济成分的营业税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实行定额征税的纳税户,要相应调整征税定额。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协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的政策顺利实施。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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