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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43号
  • 【发布日期】1993-03-08
  • 【生效日期】1993-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国税发(1993)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包括缴款书、分割单、防伪标志)已发往各地,日前国家税务局已用电报通知各地做好接收工作并抓紧分发使用,现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的数量基本上按各地的计划印制,现先发一部分,请尽快分发基层单位,其余的部分约间隔一个月左右再发往各地。

二、专用税票严格按完税证管理。各地收到专用税票后请及时清点包数,并将交接单寄回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处。各地向下分发交接和拆包清点时,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发现短少有误及时上报。

三、防伪标志与缴款书(分割单)总量上相配,一份缴款书(分割单)一枚防伪标志。防伪标记背面为不干胶,粘贴于缴款书第二联、分割单第一联的左上方“贴标处”。防伪标志一旦与税票粘触后不可揭下重粘,须注意一次粘贴完成。防伪标志如有作废的,应将废票上交省级税务局,再由省级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报领。防伪标志的粘贴应在具体用票单位领票环节完成,不得将防伪标志与缴款书(分割单)分开发于用票单位。

四、发至税务所(征收单位)的缴款书数量应严格加以控制。分割单由县以上税务局掌握使用,中间收购单位需开具分割单的,凭所+税务所签章后的缴款书和销售发票,到县级税务局(分局)申请换取分割单,开票单位应严格审核并登记立档。

五、需要在缴款书(分割单)上列企业编码的,可在备注栏填注。

六、为了保证专用税票的计划印制,今年内从三月份起请各地按月统计专用税票的使用数量和损失作废数量,于月后二十日内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处。实际使用数量大于今年计划的,请提前上报,以便安排印制。

七、各地收到专用税票即可布置启用,具体启用时间由各地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备案。原定的过渡办法最迟在3月31日停用。
请各地结合国税函发(1992)18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和国税发(1992)27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好出口产品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防伪标志识辨事项另文通知。
附件: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分发数量及起止号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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