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1991]1878号
  • 【发布日期】1992-12-31
  • 【生效日期】1992-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署监一<1991>187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业务,我署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制定印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是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海关对“三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予以免税的依据是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为此,现决定该《办法》和第二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十二字及第三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十字予以删除。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