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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 【发布文号】劳政字[1992]12号
  • 【发布日期】1992-10-10
  • 【生效日期】1992-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劳政字<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劳动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决定精神,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集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法规,按照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深化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和培训考核制度。

二、企业集团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单列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总额的确定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根据经济效益实际情况提取相应的工资总额,并自主安排使用。要不断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取消在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国家不再对其实发工资总额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的控制,企业集团可自主决定其《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
--经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计算的净产值指标)提高幅度的前提下,其年度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并安排使用。其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集团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发放情况,要记入《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企业留利浮动办法的,其《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由劳动部下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数额内,企业集团有权自主分配。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现行办法确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其职工人数计划的建议要报劳动部审批。

四、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原则实行管理。

五、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参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确定,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区(省)的劳动部门商成员企业所在地区(省)劳动部门后统一办理,并抄报劳动部备案。

六、企业集团的职工人数主要通过工资总额进行间接调控。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可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自主编制并实施劳动计划;可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集团要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集团的各成员企业要在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和岗位合同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改革方案要报劳动部备案。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及其核心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要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先由劳动部门审核,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九、企业集团应以其成员企业为单位,参加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待业保险费用的地区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除外)。企业集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十、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型联系等其它成员企业,仍执行国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现行劳动管理政策法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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