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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办字[1992]43号
  • 【发布日期】1992-09-15
  • 【生效日期】1992-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盗窃、走私、贩卖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仅被盗、被抢的军用枪支就有2369支至今仍流散在社会上。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枪支从事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绑架人质、劫持出租车等犯罪活动。据公安部统计,去年全国发生持枪杀人抢劫案345起,今年1至6月,全国又发生持枪杀人抢劫案751起,是去年全年发案数的一倍多,给社会治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针对这种情况,9月1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工作,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的犯罪,以保证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安全召开和国庆期间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检察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配合公安、法院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的犯罪。依照《 刑法》第 112条、第 16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等犯罪案件,要坚持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坚决打击犯罪分子。

二、注意新的犯罪动向,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枪支弹药的重点地区、部位的清查清理活动,严惩从边境走私军用枪支弹药、非法开办造枪修枪厂点的犯罪活动。

三、近期,各地检察机关应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商公安、法院,抓紧审理,公开审判,造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强大声势。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对被盗、被抢和遗失的枪支、弹药要认真进行追查。
199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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