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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2-30
  • 【生效日期】1988-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1987年12月30日)

为适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大发展的需要,方便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和核销工作,保证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准确性,我署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现说明如下:

一、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使用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和核销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二、专用报关单的格式、内容与目前使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进料加工专用的,注明“进料加工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粉红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的,注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浅绿色。

三、各关应向有关报关单位说明使用专用报关单的规定,并要求其按规定填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填报,海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或吊销其报关员资格。

四、上述专用报关单,由我署统一制发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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