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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 【发布文号】国检务联〔1992〕321号
  • 【发布日期】1992-09-11
  • 【生效日期】1992-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2〕321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号“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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