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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 【发布日期】1987-06-15
  • 【生效日期】198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浙工商个〔198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只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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