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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
  • 【发布单位】邮电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9-03
  • 【生效日期】1992-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

(有奖)
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1992年9月3日)

邮电部一九九一年试办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因其使用方便、资费低廉,起到了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融洽人际感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给工商企业提供了向外界联络、宣传产品的媒介,直接为搞活企业销售、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受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也使邮政明信片这项传统业务得以发展,促进了邮政业务量的增长。
鉴此,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年由邮电部统一制作、发行,全国各地邮电局与集邮公司销售。希各级邮电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售、寄递和兑奖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邮电部门办好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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