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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专发〔1992〕11号
  • 【发布日期】1992-08-05
  • 【生效日期】1992-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1号)



199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是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感到不明确。为了顺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提出要求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其原工作单位应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与原工作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借调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问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借调单位。

四、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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