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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 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6-01
  • 【生效日期】1992-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 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
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 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

品 名 数 量
在外连续居留满 在外连续居留不
一年以上者 满一年者
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
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含二 限合理数量 限合理数量
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香烟 400支 400支
或雪茄 100支 100支
或烟丝 500支 500支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 2瓶(每瓶限
750克) 750克)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收录音 每公历年内首
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以 任选一件免税 次进境任选一
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其 件征税
它生活用品
五、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电
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注: 一、 汽车不准进口;
二、 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三、 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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