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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6]工商223号
  • 【发布日期】1986-10-07
  • 【生效日期】1989-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86]工商22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 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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