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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规定税率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865号
  • 【发布日期】1992-05-28
  • 【生效日期】1992-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规定税率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规定税率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国税函发〔1992〕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在1991年底前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房地产业的经营情况,我局决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2年6月30日前继续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2年7月1日起恢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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