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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2]3号
  • 【发布日期】1992-05-18
  • 【生效日期】1992-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 刑法第十四字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 刑法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199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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