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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函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49号
  • 【发布日期】1992-04-09
  • 【生效日期】1992-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函复

(1992年4月9日(91)民他字第49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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