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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114号
  • 【发布日期】1992-01-15
  • 【生效日期】1992-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国税发〔199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发和开放浦东的精神,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建设,经研究,现就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内联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分利润如留在浦东新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则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0%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税后利润解往内地的,投资方应按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补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5%的,可不再补征,也不退税;高于15%税率的,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补缴。

二、在浦东新区的其他企业(包括老企业、浦西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仍按原适用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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