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配合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 等单位做好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安字[1992]2号
  • 【发布日期】1992-01-08
  • 【生效日期】1992-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配合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 等单位做好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配合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
等单位做好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办安字<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单位: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劳动部上海特种电器安全检验中心已成立“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并已按GB6829-86标准号对应的标准,开展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产品的安全认证工作。
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机电部、能源部商定,漏电保护器列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由上海低压电器检测站(机电部)、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技术监督局)、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劳动部)和尚待批准的武汉高压电气研究所(能源部)分工负责。今后,在漏电保护器认证检测方面,上述四站具有同等资格、同样效力,生产企业只需经过其中任何一个站的认证检测合格,经认证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获得合格证书。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一九九二年电气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继续贯彻落实《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协商分工,开展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开发触漏电分级保护系统,解决企业输配电线老化,漏电严重,漏电保护器不能安装的实际问题;在建筑、码头、造船、冶金、露天、坑道等作业场所建立触漏电分级保护系统样板工程;开展手持电动工具维修网点和修理人员资格审查认可工作;起草工业企业防雷击安全监察规定;成立电气安全监察工作协作网。
2.目前全国漏电保护器生产,产大于销,且伪劣产品多。据一九九一年全国工业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漏电保护器的合格率仅为16.7%,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各地劳动部门应遵照劳安字<1990>16号文的规定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监督检查,支持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实施安全认证检测工作,对生产企业因漏电保护器安全质量不良,而造成的企业职工触电伤亡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追查生产厂家的责任。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今后凡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证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只要其产品带有认证合格证书,各地劳动部门均应准许在本地区销售、使用。

3.一些省、市建立了特种危险电气安全监察认可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各类安全电气产品,效果很好。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我部拟于今年公布一批安全质量合格的安全电气产品,供企业选用,以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
附:关于批准“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的函(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