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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工字866号
  • 【发布日期】1991-12-12
  • 【生效日期】1991-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12日(91)交工字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91)交工字714号《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考虑到目前主管和负责征费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统一,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定》中的“公路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是指上述公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处、段、所、站和征稽局、处、所。

二、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力争与《规定》同步实施。有些具体事项可在细则中加以明确。

三、继续推行并完善微机征费和征费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巩固科研成果。在“八五”期末,力争实现省内征费微机联网和对交通部的软盘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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