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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安监字771号
  • 【发布日期】1991-11-09
  • 【生效日期】1991-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1991年11月9日(91)交安监字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部第2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施行一年来,有些单位来函请示其中第 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处罚权限,是否只能由下级机关执行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基层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如处罚数额或种类超越规定范围,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因工作需要,或因直接发现违章行为,或因缺乏基层港航监督机关等原因,也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直接实施处罚。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可以行使下级机关的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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