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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 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 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
  • 【发布日期】1998-11-20
  • 【生效日期】1998-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 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 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
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
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是否可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认定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可以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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