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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
  • 【发布日期】1991-09-12
  • 【生效日期】1991-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

(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收悉。我局认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东省海丰县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我局在此之前未作过文字答复。关于对烟草部门违法销售罚没走私卷烟案件的处理问题,我局经济检查司曾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经检便字(1991)6号文〕,请你局及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妥为解释。
附件:经检便字(1991)6号文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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