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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司函[1991]15号
  • 【发布日期】1991-05-08
  • 【生效日期】1991-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

(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人职司函〔1991〕15号)

对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各地、各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除由部发文件作出说明外,现对其余问题再作如下解答:
1.一些基层单位反映,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达到了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头,就要求评聘高一级职务,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
任职年头已够,并不等于就必须评聘高一级职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年头,是指必要的年头,不可能到了这个年头都能晋升。正如 宪法规定当国家主席必须45岁,显然谁也不会认为到了45岁就都当国家主席。具备了任职年头这一个条件并不说明具备了其他条件,因此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对申报人所具有的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当然,能否提交评审和聘任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
2.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年头应怎么具体掌握?
对年头问题我们总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年头,也就是重视实践经验,但不死抠年头,不搞论资排辈。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实践知识较强的系列与理论知识较强的系列要有所不同。另外不同的人同一任职年头,实践的情况也不同。比如同样是外科医师,都任职五年,有的只做了几例手术,有的可能做过几十例、几百例;又如,同样是演员,在同一时期内,有的演了几百场,有的只演了几场。同时,由于首次评聘工作开展时间有差别,在任职时间的计算上也会有差别。因此,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任职年限的掌握上,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制定一些具体条件。对虽然任职年头不到,但实践经验丰富,成绩显著,确有真才实学的,不要死抠年头。
3.《暂行规定》(指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不同)重申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学历的要求,对此应如何理解?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是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工作岗位,因此,在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要求问题,我们始终坚持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重视学历,是保证评聘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因为一定的学历代表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而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使用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重视学历,也涉及到期国家教育政策导向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兴衰。不唯学历,就是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和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此应如何掌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之所以要求学历,是考察其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如果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也就不能反映其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状况。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如何掌握是否属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从我国止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还可以划得再粗一些,比如将农科与林科、师范与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对此,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规定。
5.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一致时怎么办?
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
6.首次评聘中有的地方和单位把“专业证书”当大专学历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这是不是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恰恰相反,这正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把“专业证书”当成大专学历只是个别地方少数单位,绝在多数地方并没有这么做。把“专业证书”当大专学历是对00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的一种扭曲。如果说要保持连续性的话,我们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而不是保持政策被扭曲的连续性。
7.如果“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是不是会对“专业证书”教育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不应当产生消极影响。“专业证书”教育的举办、从“办学”方面来说,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而不是单纯“创收”。如果以“创收”为目的,恐怕有悖于办学的宗旨。从参加学习的方面来说,是为了多学一些知识,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而不应是“混个文凭评职称”。我们的《暂行规定》只是重申006号文件的原则,这也恰恰是国家教委已经和还在继续对“专业证书”班进行整顿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相信,通过治理整顿,“专业证书”教育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8.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必再经过评审程序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五大”毕业生?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五大”毕业生情况比较复杂,彼此差别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仍然必须经过任职条件的评审。
9.现在社会流传所谓“高高工”、“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级高工”的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后,还会不会评聘这类职务?
根据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工高定”只是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职务工资,并没有“高高工”、“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级高工”之类的职务,这类职务名称,人事和职改部门都不承认。今后,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也不会评聘这类职务。另外,工资达到了某一职务的最低档,不能表明已担任了某一职务或具备了担任某一职务的条件。道理很简单,工资晋升不等于职务晋升。
10.大多数同志都赞成搞“双轨制”,为什么不尽快全面推行“评聘分开”呢?
这里所说的“双轨制”是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行的制度。1983年前实行的职称评定制和1986年以后实行的职务聘任制都是“单轨制”。不少同志认为,把这两种制度合起来会更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许多矛盾。我们也在积极创造条件向“双轨制”过渡,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现在不能立即或尽快全面实施“双轨制”,主要是目前有两个条件还不具备:第一,评审条件没有“硬化”;第二,岗位设置也没有“硬化”。没有评审条件的“硬化”,就无法有效控制评“乱”评“滥”的问题;没有岗位设置的“硬化”,就无法解决聘多聘少的问题。搞不好就会出现只要“年头”够了,通通都得评,只要评上了通通都得聘的混乱状况,在专业技术员中造成更多的矛盾,强化首次评聘中的某些弊端,这是不可取的。所以,现在只能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范围仅限于那些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而且只限于这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主体系列的某些层次。试点要经过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的批准。目前是从严控制,摸索经验,防止一哄而起。
11.现在务地办的各种各样的培训班很多,有的地方规定,不经过某种培训班培训就不给评职称,人事部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人事部在这方面从未做过任何规定,而且也不允许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各种培训培训班相联系。如果有的地方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为由,强制别人参加某个培训班,这是没有根据的,应当纠正。我们只能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到什么水平,而不必也不能要求采用何种方法。培训自然是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许多同志自学成才就是例子。同时,即使参加了某种培训,也不一定达到所要求的水平。
12.参加资格考试以前是不是一定要参加培训?
参加资格考试也不一定要参加培训。就是说,不参加培训,也允许参加考试。培训班结业考试的成绩,不能代替资格考试的成绩,也不能作为免考的依据;同时,不能以参加培训班为由影响正常工作。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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