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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 矿用自卸车应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函财字78号
  • 【发布日期】1991-02-09
  • 【生效日期】1991-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 矿用自卸车应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
矿用自卸车应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1991年2月9日(91)交函财字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1〕9号《关于申请免交进口矿用自卸车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区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煤矿拟从苏联进口的贝拉斯--7523型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应按章交费。为此,请你区人民政府将此情况转告各有关单位,并望继续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以便进一步缓解全国和你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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